鄭文燦500萬交保遭撤銷 桃院重開羈押庭

前桃園市長及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,原本法院裁定以500萬交保,但此決定遭到桃檢抗告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理由不充足,故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新裁定。桃園地方法院將於7月9日上午10時重新開庭審理。

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裁定,桃園地方法院未在交保裁定中詳述鄭文燦的羈押原因,亦未說明其無需羈押的依據,令高院無法判斷其適法性及妥當性。此外,檢方在聲請羈押理由書中提及,需傳喚桃園市政府相關人員查明案情,而鄭文燦可能會與相關共犯或證人聯絡勾串,桃院並未詳盡論述這一風險。

高院指出,鄭文燦與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,存在互相勾串的高度可能性,尤其是他在案中的地位及角色,是否能排除其影響共犯或證人陳述的可能性。此外,現今通訊軟體的發展,增加了聯繫勾串的便捷性,因此,在案情尚未釐清前,無法排除鄭文燦逃亡或串證的風險。基於這些理由,高院決定撤銷原裁定,發回桃院重新裁定。

案件背景顯示,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7月5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展開偵查行動,傳喚鄭文燦等人到案。檢方認為鄭文燦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、洩密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行,犯罪嫌疑重大,有羈押必要,遂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。

桃園地方法院於7月6日裁定,鄭文燦所收受的500萬元款項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退還給相關人士。案件中的其他被告部分被裁定羈押禁見,另有一名高齡近90歲的楊姓被告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聯繫。桃院認為,雖然鄭文燦否認受賄及洩密罪,但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資料,犯罪嫌疑重大,但認為他無羈押必要,因此裁定500萬元交保,並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及禁止與相關人聯繫或接觸。

桃園地檢署對此裁定不服,提出抗告。高院最終決定撤銷原裁定,發回桃院重新裁定,並將於7月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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